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上訴人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被上訴人
胡惠萍
被上訴人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紀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