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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彭凱璐

原告
奧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恭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映初律師
被告
呂學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彭凱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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