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紀冠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原 告 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晏安律師 曾愉蓁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