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 原告
- 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冠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晏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愉蓁律師
- 被告
- 林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倪子修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