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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郁屏

原告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燿忠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告
享鮮飲有限公司
被告
喬升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昱翔
被告
池佳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王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並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500元;嗣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損害賠償之請求金額2,333萬3,370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現為2,338萬3,870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332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8萬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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