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 原告
-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燿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被告
- 享鮮飲有限公司
- 被告
- 喬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王昱翔
- 被告
- 池佳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威凱律師
王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並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500元;嗣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損害賠償之請求金額2,333萬3,370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現為2,338萬3,870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332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8萬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