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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0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聲請人
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清
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聲請人
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清算人)
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代理人
歐陽芳安律師
聲請人
燕文芝即莊錦烽之承受訴訟人
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代理人
潘皇維律師
代理人
林欣儀律師
代理人
翁啟達
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相對人
陳信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信瑩律師就如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所涉之第一審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其附隨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已於原審時向本院聲請就對造等之訴訟代理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本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8、9、10號民事裁定、108年度民秘聲字第15、16、17、18、19、25號民事裁定、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及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下合稱系爭秘保令)。惟因兩造上訴後,各自有新增及解除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為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及程序權,顯有必要對未曾受系爭秘保令拘束之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利本案訴訟進行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業經系爭秘保令認定屬實,已如前述,相對人等為對造新增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等節,有委任狀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83頁),而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附表所示之資料,而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實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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