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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2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聲請人
蔡金保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相對人
劉乾緯律師

江曉萱律師

曾秀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劉乾緯律師、江曉萱律師、曾秀鈺就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所涉之第一審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其附隨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頎邦公司)間有關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事件,於本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而檔名為「複本2F復機人力需求Ver20140618.xls」檔案(下稱系爭資料,如附表所示)屬聲請人業務資料,係民國103年6月間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華公司)規劃2F復機之計畫,所載內容亦為易華公司資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裁定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茲因頎邦公司於本案訴訟另委任相對人等為訴訟代理人,爰聲請對相對人等就附表所示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頎邦公司間有關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事件,前於本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事件審理期間,就附表所示資料,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裁定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此經本院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機系統查證屬實。而相對人等復為本案訴訟中新受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證物內容,為兼顧其等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等接觸系爭資料內容之必要,然系爭資料內容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揆諸上開說明,自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  據  名  稱 卷 證 位 置 檔名為「複本2F復機人力需求Ver20140618.xls」檔案之紙本列印頁面共5頁 原審卷第35至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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