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泰翰實業有限公司、謝坤庭、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培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泰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庭 代 理 人 黃煒迪律師 相 對 人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基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