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4 分鐘讀完 全文 8,1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19號

營業秘密限制閱覽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潘曉玫

聲請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代理人
廖家振律師
代理人
林誼勳律師
相對人
林松慶
相對人
黃岩
相對人
凃志傑
相對人
李盈宏
相對人
戎鴻銘
相對人
石穎哲
兼上六人
共同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共同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共同代理人
張詠婷律師
相對人
鄭宗泰
相對人
王孝武
相對人
游傳順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共同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
相對人
王昶明
相對人
郭育昌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限制閱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禁止相對人林松慶、黃岩、凃志傑、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鄭宗泰、王孝武、游傳順、王昶明、郭育昌筆記、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禁止相對人曾益盛律師、賴以祥律師、張詠婷律師、陳以蓓律師、詹閎任律師、林邦棟律師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下稱本案訴訟)係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為聲請人設計、研發與製造Gogoro1、2、3、VIVA/SWA系列、新系列電動機車馬達之相關核心技術、Gogoro新系列開發中之系統整合一體式設計架構、AI學習控制架構等,均未對外公開,非一般人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可直接用於設計、研發與製造動力系統,降低研發成本,進而擬定相關發展策略,自具經濟價值,又聲請人與員工均簽有保密合約,並已採各種保密措施而保護上開資料,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或業務上秘密,若未限制系爭資料之開示或使用,聲請人將受有重大損害之虞,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禁止相對人林松慶、黃岩、凃志傑、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鄭宗泰、王孝武、游傳順、王昶明、郭育昌(下合稱林松慶等11人)筆記、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相對人曾益盛律師、賴以祥律師、張詠婷律師、陳以蓓律師、詹閎任律師、林邦棟律師(下合稱曾益盛律師等6人)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等語。

三、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惟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意旨參照)。基此,倘限制當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訴訟資料,將有害於當事人訴訟實施權、行使辯論權及程序權之保障,而有違訴訟平等原則,原則上即不應准許。

四、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資料均屬於聲請人內部之技術資料,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聲請人已提出僱傭契約、機密資訊及發明讓與契約、留職停薪聲明書、離職聲明書、Gogoro誠信經營行為準則、誠信經營行為準則自我檢視表暨回傳表、原告公司內網網頁、下載列印機密資訊而自動帶入浮水印之樣本(即離職作業流程圖)、「G Suite Business」商用雲端硬碟方案購買證明、原告訓練簡報、向員工發送之個資保護作業程序電子郵件、個人電腦備管理辦法、自帶裝置管理規範、資訊需求申請單、裝置權限申請單、刑事調查或訊問筆錄等件(見本案訴訟卷一第395頁至第495頁、本案訴訟卷二第261頁至第441頁),可知聲請人對於上開資料應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該等資料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且經本院以113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認定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在案。再者,系爭資料與本案訴訟認定是否為營業秘密有關,在訴訟上具有重要性,且本案訴訟已進入審理程序時,倘不許相對人閱覽,勢將影響相對人之訴訟實施權、辯論權及程序權之保障,而有違訴訟平等原則,並影響本院就本件訴訟審判之進行及針對兩造爭執事項有無理由之認定,復參酌上開訴訟資料內容甚繁複,所涉及技術內容亦具高度專業性,倘本案訴訟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即相對人曾益盛律師等6人僅得到法院以目視方式閱覽該等訴訟資料,勉強加以記憶,未能閱覽、抄錄該訴訟資料,實無法記憶清楚毫無差錯而能就本案關於營業秘密之爭執事項為實質充分攻防,顯有妨礙其等辯護權,是相對人林松慶等11人應有閱覽、相對人曾益盛律師等6人應有閱覽、抄錄上開訴訟資料之必要,而此種方式因相對人林松慶等11人仍得以閱覽方式知悉系爭資料之內容,就技術內容部分與訴訟代理人共同討論,應已足完善實現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之訴訟實施權及程序保障權,同時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是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林松慶等11人不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與相對人曾益盛律師等6人不得以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相對人曾益盛律師等6人不得以抄錄方式留存系爭資料),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相對人雖辯稱本件既已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已顧及聲請人所謂營業秘密之利益,無再予限制閱覽之必要,且聲請人明知系爭資料繁多,若限制相對人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有害於相對人之訴訟實施權及辯論權,或僅准抄錄,亦屬不當妨害相對人之辯論權,且無法達成聲請人聲請目的,並造成訴訟程序之拖延云云。惟查,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係鑒於訴訟資料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得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他造對於訴訟資料閱覽,惟他造當事人因無法閱覽相關訴訟資料,致無法為適當之攻擊防禦,對於其訴訟權之保障,有所不足,為了兼顧上開二者互有衝突之利益,乃於該法第11條規定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使裁判基礎之訴訟資料可以提示予兩造當事人辯論,並避免當事人將營業秘密資料為訴訟外之使用或洩漏予第三人,藉以促進訴訟資料之提出及開示,是聲請限制閱覽與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係不同保護方法,應屬二事,其適用要件、救濟程序所依憑之法條亦不同,則營業秘密在已有秘密保持命令可資保護下,究有無再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之必要,仍應由法院視個案情形,妥適權衡,俾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非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即無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之必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為其營業秘密,相對人林松慶等11人均在本案訴訟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其中相對人林松慶、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鄭宗泰、王孝武、游傳順、王昶明、郭育昌等9人均具動力系統相關技術專業,則相對人曾益盛律師等6人就系爭資料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事前檢閱及抄錄,同時與相對人林松慶等11人為討論,仍應可就本案訴訟相關爭點提出相對應之答辯,對於相對人之程序利益保障之影響有限。而系爭資料對於聲請人屬於重要之營業秘密資料,一經外洩,將使他人得按所得資料加以模仿、參考而進入市場,或增加自己市場價值,或減少聲請人市場影響力等,對聲請人可能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過程中得以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實無法防免聲請人之秘密遭到二次洩漏之風險實現,現實上限制相對人不得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該訴訟資料,自有其必要,且更為周全,是本院認為以上開方式限制相對人閱覽,應足以完善實現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之訴訟實施權及程序保障權,同時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至於相對人復稱如僅能於本院指定時間地點閱覽系爭資料,將須有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在場並聽聞討論內容云云(見本院卷第169頁),此應屬秘密保持命令所禁止之範圍,相對人不得將秘密保持命令之秘密資訊自行開示予秘密保持命令之相對人以外之人,即非本件聲請限制閱覽所應審究。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檔案或文件名稱) 卷證出處 1 Motor & System Weekly Report_20170327 甲證23-1,見限閱卷一第11頁至第34頁 2 001696 甲證23-2,見限閱卷一第35頁至第40頁 3 2021 Vehicle Platform Proposal_20190423 甲證23-3,見限閱卷一第41頁至第117頁 4 FA2 Winding_PhaseU、V、W FA2 Winding Structure  甲證23-4,見限閱卷一第119頁至第122頁 5 Solomon Topology Review_20180912 甲證23-5,見限閱卷一第123頁至第130頁 6 PT-GSPB2-20190119-2_Mort  甲證23-6,見限閱卷一第131頁至第138頁 7 SLM_R01_Scooter System Diagram_20190822 甲證23-7,見限閱卷一第139頁 8 Solomon Motor Design Report_20180429 甲證23-8,見限閱卷一第141頁至第166頁 9 TCS comparison with simulation_20180906 甲證23-9,見限閱卷一第167頁至第170頁 10 電鍍成本分析 甲證23-10,見限閱卷一第171頁至第179頁 11 壓鑄成本分析表 甲證23-11,見限閱卷一第179-2頁至第185頁 12 SOLOMOW MEETING 19.04.10 甲證23-12,見限閱卷一第187頁至第195頁 13 Wireharness Design Guide_20190528 甲證23-13,見限閱卷一第197頁至第207頁 14 GOGORO DEVELOPMENT KIT  甲證23-14,見限閱卷一第209頁至第220頁 15 Gogoro Powertrain Design For KOI Gear Box 甲證23-15,見限閱卷一第221頁至第228頁 16 GITT-[ENC-8031][BR2]GMB070AT1K023850][G2馬達]1k 未注油案例流出案 甲證23-16,見限閱卷一第229頁 17 CONTROL BOARD BOM LIST_12112-BC2-01_V01 甲證23-17,見限閱卷一第231頁至第241頁 18 MR BOARD BOM LIST_11150-BC2-0202_V01 甲證23-18,見限閱卷一第243頁至第247頁 19 POWER BOARD BOM LIST_12111-BC2-01_V01 甲證23-19,見限閱卷一第249頁至第253頁 20 P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21.00.11 甲證23-20,見限閱卷一第255頁至第271頁 21 12100-FA2-00生產測試規範_V03 甲證23-21,見限閱卷一第273頁至第291頁 22 SWA DVT Gateway Review_20190418 甲證23-22,見限閱卷一第293頁至第332頁 23 Design review for Powertrain system of PH2/PF2 program_V01 甲證23-23,見限閱卷一第333頁至第342頁 24 A-20鄭宗泰筆電列印資料 甲證23-24,見限閱卷一第343頁至第350頁 25 B_Series_CAN_PROTOCOL_List 2 甲證23-25,見限閱卷一第351頁至第366頁 26 B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01.05.02 甲證23-26,見限閱卷一第367頁至第385頁 27 F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41.00.10 甲證23-27,見限閱卷一第387頁至第423頁 28 PX2 DVT Gateway Report_20190131 甲證23-28,見限閱卷一第425頁至第480頁 29 Solomon Powertrain System  甲證23-29,見限閱卷一第481頁至第482頁 30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 甲證23-30,見限閱卷一第483頁至第495頁 31 20190529_New Solomon Cooling System Arrangement 甲證23-31,見限閱卷一第497頁至第503頁 32 BX2 Thermal Strategy_V01 甲證23-32,見限閱卷一第505頁至第512頁 33 Thermal Derating Specification Update for BE Cell 甲證23-33,見限閱卷一第513頁至第518頁 34 [PX2] Dynamic measurement report_20190308 甲證23-34,見限閱卷一第519頁至第523頁 35 PM02002_工程變更管理程序_V11 甲證23-35,見限閱卷一第525頁至第531頁 36 PM02008_新產品開發管理程序_V07雙語版 甲證23-36,見限閱卷一第533頁至第569頁 37 QA02004_供應商零件開發管理程序_V04 甲證23-37,見限閱卷一第571頁至第576頁 38 2018Q1_Performance Review 2 甲證23-38,見限閱卷一第577頁至第581頁 39 Talent Calibration_20180314 甲證23-39,見限閱卷一第583頁至第606頁 40 PT organization, HC and hiring sync up with Maria_20180105 甲證23-40,見限閱卷一第607頁至第625頁 41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CNS 15387、CNS 15424-1測試報告 甲證23-41、23-42,見限閱卷一第627頁至第663頁 42 Battery Pack v8(Corona)Specification 3 甲證23-43,見限閱卷一第665頁至第683頁 43 BMS Firmware v1.06“Patch 6”Feature Requirement 甲證23-44,見限閱卷一第685頁至第699頁 44 Corona Cross-Product Design Review_20180123 甲證23-45,見限閱卷一第701頁至第747頁 45 Energy Consumption Comparison by Model 甲證23-46、47,見限閱卷一第749頁至第757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