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4號

營業秘密限制閱覽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潘曉玫

聲請人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fan Thommen
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代理人
蘇怡佳律師
代理人
陳豫宛
相對人
Bayer HealthCare LLC(拜耳保健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Aseem Mehta
兼上一人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陳柔潔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