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王文亮
- 原告劉揮烘
- 被告力士擋水閘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劉揮烘代 理 人 王佩琳律師 相 對 人 力士擋水閘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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