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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66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蔡惠如

聲請人
劉揮烘
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相對人
力士擋水閘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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