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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67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端宜

聲請人
Boehringer Ingelheim International GmbH (德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r.Jan-Wilhelm Bolt、Lukas Riedel
聲請人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誌
共同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共同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共同代理人
李瑞涵律師
共同代理人
張雅雯專利師
相對人
台灣山德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提出相對人為「Dabigatran Etexilate Mesilate 126.830mg(eq.to Dabigatran Etexilate 110mg)膠囊劑」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全部完整資料影本予本院保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我國發明第I293879號「3-[(2-{[4-(己氧羰基胺基-亞胺基-甲基)-苯基胺基]-甲基}-1-甲基-1H-苯并咪唑-5-羰基)-吡啶-2-基-胺基]-丙酸乙酯及其鹽之口服施用之投藥形式」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權利人。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依藥事法第48條之12規定,就其申請查驗登記之「Dabigatran Etexilate Mesilate 126.830mg(eq.to Dabigatran Etexilate 110mg)膠囊劑」(下稱系爭藥品)為未侵害系爭專利之通知,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以供確認,聲請人有取得系爭藥品查驗登記之完整資料,判斷釐清系爭藥品有無侵權之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證據,請准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相對人為系爭藥品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全部完整資料影本(下稱系爭資料)至本院以為保全等情。

二、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後段規定:「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等為系爭專利之權利人,於登載專利資訊期限內,依法就其進口販售並取得許可證之專利藥品登載系爭專利相關專利資訊,相對人依藥事法第48條之12規定通知系爭藥品未侵害系爭專利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專利權利異動查詢資料、說明書公告本、雜項資料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專利藥品之專利資訊、律師事務所通知函、專利藥品藥證檢索系統查詢資料等為證(聲證2至聲證9)。而聲請人聲請保全之系爭資料,攸關系爭藥品侵權與否之認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本件聲請證據保全,有確定侵權事實有無之法律上利益。

㈡聲請人於收受相對人之未侵害系爭專利通知函後,已依藥事法第48條之13第1項規定提起本案訴訟,此經聲請人陳明(本院卷第8頁),並有本院113年度民補字第238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案卷可稽。惟觀諸相對人提出之通知函(聲證8)並未提供系爭藥品相關資料以供確認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而系爭藥品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0條規定檢送之系爭資料,係判斷系爭藥品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重要證據,現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保管中,有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資料齊備日及銷售專屬期」查詢頁面在卷可稽(聲證25)。審酌聲請人無法即時取得系爭資料釐清系爭藥品是否侵權,有礙專利連結制度在新藥上市前先行解決專利侵權爭議之有效落實,而於本案訴訟審理前取得系爭資料則有助於本案訴訟爭點整理及簡化,並得以促進訴訟、解決紛爭,可認系爭資料有保全必要。

三、綜上,聲請人已釋明所聲請保全之系爭資料有確認事、物現況之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核符前揭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爰不另為訴訟費用之諭知。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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