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許瑋玶
- 上訴人
- 米果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信鈜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亞璇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振格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德維律師
- 被上訴人
- 品曄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安之
- 訴訟代理人
-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