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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上訴人
許瑋玶
上訴人
米果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信鈜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亞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德維律師
被上訴人
品曄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安之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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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第一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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