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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抗字第5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抗告人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彥
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代理人
黃儉忠律師
相對人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雨薇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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