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雯菁、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朱德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 原 告 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菁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被 告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鄭耀齡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馮聖原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