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
- 原告
- 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雯菁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暄律師
- 被告
-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德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恬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啟元律師
- 被告
- 鄭耀齡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馮聖原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