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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不當行使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蔡惠如

原告
蔣孟宏即觸電網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鍾璨鴻律師
被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行使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及113年度民著上再字第3號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原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經營之觸電網YouTube(下稱系爭頻道),係將電影公司發行之各類電影預告片,上傳至系爭頻道,被告竟於民國111年4月2日起未經事先告知陸續向YouTube平台惡意檢舉,導致系爭頻道遭停權、下架,原告經營12年來共計5,000多支合法授權之正版影片付之一炬,迄未恢復。爰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自同年4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未能營業之損失新臺幣1,536,000元。

三、被告則抗辯其為本件影片之專屬被授權人,業經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112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18號民事裁定(乙證1至3、丁證3。下稱第1件另案民事事件)、與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及112年度民著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甲證21、22。下稱第2件另案民事事件)等確定裁判認定在案,故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等語。

四、經查原告已對前述2件另案民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113年度民著上再字第3號審理中。而本件爭點包含本件原告起訴是否為第1件另案民事事件效力所及?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重複起訴?被告於甲附表1-1「YT影片下架日期」欄所示時間為檢舉行為時,是否為系爭影片之專屬被授權人?(本院卷一第402頁)。故此2件另案民事事件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依首揭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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