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羅寧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 原 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游國棟律師 被 告 杰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祥 被 告 泰羅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祥 被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被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被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113年3月1日提 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爭點整理狀,追加112年度尚欠之授權費 新臺幣(下同)1億393萬5,336元(96,095,364+7,839,972=103,935,336)(見本院卷二第5-11頁),該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922,3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