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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

確認著作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惠君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張欣喬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天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反訴被告應負同意返還本訴之著作財產權予本訴參加人以回復原狀義務之意思表示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因上開著作權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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