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 當事人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鹿港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村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被上訴人 亞太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創投公司)被上訴人 亞太鹿港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鹿港渡假村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曹源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兼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上訴人於114年10月30日所提民事辯論意旨狀第8頁第16至17行記載:「被上訴人亞 太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0月12日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中彰投分署標得場所,簽約日為109年12月24日(前誤載111年5月間,爰依法更正,……」等語(本院卷第429頁),與兩造協議 之不爭執事項⒊「被上訴人亞太創投公司於111年5月向勞動部標得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588號『勞動學苑』場所,……」(本院卷第2 11頁)不一致,尚待兩造確認。又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所有註冊第00101668號「亞太」商標、第00101210號「ASIA PACIFIC HOTEL」商標,不具識別性,有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87年11月1日 施行之商標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應撤銷原因。然該法第18條規定:「(第1項)商標主管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專 用權及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第2項)凡經 核准註冊之商標,應發給註冊證。」並非商標識別性之規定,被上訴人應予說明。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邱于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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