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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34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怡伸

聲請人
鄭國彬
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相對人
依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李雲霓
相對人
美商柏爾紡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urt Gunner Abrahamson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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