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林惠君
- 法定代理人李祥、游珮筠
- 原告陳俊賢
- 被告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達技術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俊賢 代 理 人 孫大龍律師 相 對 人 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 相 對 人 凱達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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