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張欣喬
- 參加人
- 陳維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天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祥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裁定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陳稱:上訴人在二審未對反訴提起形式上之上訴,但上訴聲明第1項「原判決廢棄。」並未限縮僅對被上訴人所提之本訴為上訴,而係包括反訴也在原判決廢棄之範圍內,因反訴之爭點即本訴之爭點,只是有無反訴之聲明現在看來已沒有這麼重要,反訴之主張已被包含在「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之聲明內,無需另外為聲明等語(本院卷第57、77、285至286頁),上訴人應係對反訴部分一併提起上訴。因此,上訴人應於115年9月1日前就反訴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7元,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