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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商全字第3號

假扣押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彭洪英林勇如張嘉芳

聲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理人
姜衡律師
代理人
李育儒律師
相對人
陳盈全
相對人
黃綵彙
相對人
龔俊仁
相對人
饒瑞峰
相對人
洪耀輝
相對人
吳俐儒
相對人
黃素蘭
相對人
蔡岱均
相對人
林峻輝
相對人
方寶慶
相對人
洪懿萱
相對人
張源政
相對人
張燁華
相對人
洪睿承
相對人
洪國恩
相對人
謝豐如
相對人
劉憲治(已歿)
相對人
蔡天甲
相對人
陳金榜
相對人
康榮寶
相對人
林金安
相對人
吳恭緡
相對人
陳紘駙(原名陳星瑋)
相對人
江雲松
相對人
誼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佳德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憲宥
相對人
葉璨增
相對人
曾友龍
相對人
卓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韋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公債為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相對人中任一人為全體相對人之利益以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該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陳盈全自民國102年10月4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間擔任上櫃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191,於112年7月17日更名為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進公司)副董事長;相對人黃綵彙自107年3月26日起至109年9月29日止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長,並自108年5月30日起至109年7月2日止間兼任和進公司總經理;相對人龔俊仁自102年9月17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其與相對人陳盈全辭任董事職務後,仍為和進公司主要決策者;相對人饒瑞峰自107年7月起至108年10月止間擔任和進公司財務長;相對人洪耀輝自107年7月27日起至110年3月19日止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兼管理部主管;相對人吳俐儒為相對人陳盈全之特助;相對人黃素蘭為和進公司員工;相對人蔡岱均為永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煌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威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炫公司)負責人;相對人林峻輝為騎兵科技有限公司、邑韋有限公司、麗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騎兵等3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相對人陳盈全、蔡岱均積欠相對人方寶慶債務;相對人洪懿萱則為相對人林峻輝雇用之員工。

二、上開相對人陳盈全等11人(即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均明知永煌公司無購買大車車載影像管理系統之需求,共同主導或配合參與和進公司虛偽出售大車車載影像管理系統300組予永煌公司【銷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1萬2,660元】,再由和進公司於108年4月3日向騎兵等3公司虛偽採購大車車載影像管理系統零組件,並於108年4月8日至同年8月2日間前後匯款共計1,905萬4,350元予騎兵科技有限公司、邑韋有限公司(下稱系爭虛偽交易)藉此掏空和進公司資產。系爭虛偽交易之銷貨金額2,191萬2,660元列入和進公司108年6月之營業收入,占當月營收金額46.9%,並將該虛增營收金額不實編入和進公司財務報告,導致和進公司108年第2季及後續各期財報發生虛偽不實之結果,至109年10月27日不實財報消息揭露止,和進公司108年第2季至109年第2季之各季財報均為不實(下稱系爭財報不實)。

三、如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相對人於系爭財報不實期間,分別擔任或參與如附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期間及相關事實」所示行為,各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1、3項、第20條之1第1、3項,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會計師法第41條、第42條第1項等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聲請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獲得黃玉燁等48名投資人(下稱系爭投資人)授權,對相對人及和進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即本院114年度商調字第9號,下稱本案訴訟),對各相對人求償金額分別如附表「請求假扣押金額」欄所示(下稱本件債務),求償金額合計達997萬2,270元。本件為非交易型案件,屬證券團體訴訟,訴訟程序期間較長,日後審理過程中亦可能因其他投資人陸續授權,提高最終求償金額。相對人面臨高額之賠償責任,恐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動機與高度可能性,如未能先行保全程序,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及投保法第34條之規定,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附表「請求假扣押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範圍内准予假扣押,並依投保法第34條第2項規定為免供擔保之裁定;如不能為免供擔保之裁定,請准提供等值之中央政府公債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貳、附表編號17所示相對人劉憲治部分:本件聲請人於114年3月28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並列劉憲治為附表編號17所示相對人,然相對人劉憲治於114年1月24日死亡乙節,有本院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一第273頁),是相對人劉憲治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已死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其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之事項,依法應予駁回(下稱相對人均不包含劉憲治),核先敘明。

參、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投保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保護機構依第28條規定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亦為同法第34條第1項所明定。又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假扣押之原因」,雖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往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為限,然仍須符合同法第523條第1項所定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始足當之,求償金額是否龐大?訴訟程序是否冗長?尚與債務人日後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無必然關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6號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42號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肆、經查:

一、假扣押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和進公司108年度第2季至109年度第2季財報有前述虛增營收、掏空資產之情事,致108年度第4季至109年度第2季財報均有不實,系爭投資人因誤信上開財報而買進和進公司股票,因此受有損害;相對人分別擔任或參與如附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期間及相關事實」所示行為,各應依證交法第20條第1、3項、第20條之1第1、3項,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對系爭投資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經系爭投資人授權後,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請求假扣押金額表、授權投資人求償金額一覽表、各債務人之身分別及請求權基礎一覽表、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求償金額計算表及交易資料、和進公司基本資料、股價收盤價及股價圖、108年度第4季至109年度第2季財報(見商全卷一第63至70、75至706頁,商全卷二第135、109至113、137至170頁),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60號、113年度偵字第11563、33641號起訴書(下稱刑事起訴書)、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及相對人葉燦增、曾友龍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見商全卷二第175至274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已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為釋明。惟證交法第20條之1第5項規定除發行人外,公開發行公司之負責人、職員因過失致損害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本件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12至16、18至29所示相對人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會計師疏於查核系爭財報之正確性,則依上開規定就系爭財報不實僅需負比例賠償責任,且其等均未因案受偵查或起訴(見商全卷二第175至180頁)。又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相對人雖同為刑事起訴書之被告,然其中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系爭財報不實部分,僅載明附表編號1、2、4所示相對人陳盈全、黃綵彙(其與陳盈全於偵查中均遭通緝尚未到案)與饒瑞峰為共同正犯(見商全卷二第180、222頁),並未列入附表編號3、5至11所示相對人。是聲請人主張除附表編號1、2、4以外之相對人應賠償如附表「假扣押請求金額」欄所示債務全額即有疑義,其就此部分應賠償之金額難認已為充足之釋明。

二、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㈠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相對人:

⒈聲請人主張本件48名系爭授權人求償金額高達997萬2,270元,相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12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40.7萬元,顯已逾越相對人之資力,相對人有隱匿財產或為不利益處分之可能等語,並提出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國民所得新聞稿為釋明(見商全卷二第275頁)。又本院依聲請人聲請調取相對人112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另置限制閱覽卷),彙整其等財產所得如附表所示,附表1、3至7、9至11所示相對人於112年度所得及財產總額(詳見附表),與本件聲請人之求償金額相較,兩者相差懸殊,可認上開相對人現有財產遠低於聲請人請求金額,確有可能無法或不足抵償全部債權。而附表編號2、8所示相對人,財產所得雖高於聲請人求償總額,然其中營利、薪資、利息等所得應係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給付,參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資產具有高度流動性,投資之股票亦為易變現性財產,均無法排除其等財產日後變動之可能性。又依刑事起訴書所示內容,上開相對人業經檢察官以涉犯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提起公訴,其等似已預見投資人將對其請求高額賠償,是相對人為逃避高額之賠償責任,恐有隱匿財產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可能。

⒉參以和進公司於108年度為全體董事、監察人投保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為500萬美金乙節,有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情形資訊(見商全卷二第483頁)可稽,可知和進公司董事責任險投保金額高於本件求償總額;然本件賠償是否屬該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或屬除外不保事項,仍待保險公司參與後,方能確定可否由上述責任保險予以理賠。綜合上情,堪認投保中心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使本院得生薄弱之心證。惟除相對人陳盈全、黃綵彙因案遭通緝(見限制閱覽卷一第275、277頁),可見該2人有逃匿、無意清償之情外,其餘如附表編號3至11所示相對人並無移住遠地、逃匿之情,故認聲請人釋明尚有不足,不宜逕依投保法第34條第2項為免供擔保之裁定。從而,應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釋明雖有所不足,既陳明願供擔保補足之,其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相對人財產在997萬2,270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2至16、18至29所示相對人:

⒈經本院查詢附表編號12至16、18至29所示相對人112年度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結果(如附表所示),可知上開相對人之財產所得遠遠超過本件債務997萬2,270元及聲請人自承112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40.7萬元。遑論上開金額尚不包括前揭准許假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相對人之財產及所得。是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現有資產不足清償本件債務997萬2,270元,亦未釋明上開相對人是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

⒉依上開事證,佐以附表編號12至16、18至29所示相對人未經關聯刑案起訴及聲請人於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尚不足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必要為相當之釋明或有降低釋明程度之必要。聲請人未就本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為相當之釋明,不得以供擔保方式補足釋明,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按保護機構依投保法第28條規定提起訴訟而聲請假扣押時,對於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釋明如有不足,法院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命供擔保後准為假扣押,或依投保法第34條第2項規定為免供擔保之裁定,為法院職權裁量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相對人之請求及原因,聲請人釋明尚有不足,均如前述;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具有公益性、所欲保全債權金額為997萬2,270元、且為免保護基金運作困難;並衡以本案訴訟可能之訴訟時間、法定遲延利息、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及相對人財產因假扣押可能所受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之規定,酌定聲請人以100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997萬2,27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諭知相對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至聲請人對附表編號12至16、18至29所示相對人之聲請,並未釋明有假扣押之原因存在,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伍、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商業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期間及相關事實、請求假扣押
金額,係依據聲請人提出之附表1及聲請狀第5至21頁,見商全卷
一第63、25至41頁)
編號 相對人姓名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期間及相關事實(民國) 請求假扣押金額(新臺幣) 112年度財產、所得總額(新臺幣) 1 陳盈全(通緝中) 自102年10月4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間擔任和進公司副董事長,辭任後仍主導系爭虛偽交易,主導系爭虛偽交易,虛增營收金額,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0元 2.所得:0元 2 黃綵彙 (通緝中) 自107年3月26日起至109年9月29日止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長,及自108年5月30日其至109年7月2日止間擔任總經理,主導系爭虛偽交易,虛增營收金額,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2,437萬1,854元(土地2筆、投資4筆) 2.所得:8,774元(營利所得4筆) 3 龔俊仁 自102年9月17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參與系爭虛偽交易,虛增營收,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0元 2.所得:0元 4 饒瑞峰 自107年7月起至108年10月止間擔任和進公司財務長,參與系爭虛偽交易,虛增營收,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478萬6,536元(房屋1筆、土地1筆、車輛1筆、投資4筆) 2.所得:181萬2,259元(利息5筆、營利所得3筆、薪資所得3筆) 5 洪耀輝 自107年7月27日起至110年3月19日止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兼管理部主管,參與系爭虛偽交易,虛增營收,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172萬4,970元(房屋1筆、土地1筆、投資1筆) 2.所得:37萬3,056元(營利所得1筆、薪資所得1筆、其他所得1筆) 6 吳俐儒 陳盈全之特助,參與系爭虛偽交易,虛增營收,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36萬7,640元(投資1筆) 2.所得:2萬5,731元(利息所得2筆、營利所得1筆) 7 黃素蘭 和進公司員工,參與系爭虛偽交易,虛增營收,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39萬7,000元(房屋1筆) 2.所得:50萬8,677元(利息所得3筆、薪資所得1筆、財交所得1筆) 8 蔡岱均 永煌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威炫公司負責人,參與系爭虛偽交易,配合製作永煌公司採購單及威炫公司銷貨單,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1,999萬263元(土地1筆、投資2筆) 2.所得:28萬8,000元(薪資所得1筆) 9 林峻輝 騎兵等3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參與系爭虛偽交易,指示洪懿萱製作騎兵等3公司不實不實報價單、發票、出貨單及送料單,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55萬8,180元(投資1筆) 2.所得:0元 10 方寶慶 原為麗寶公司負責人,參與系爭虛偽交易,指示洪懿萱製作騎兵等3公司不實報價單、發票、出貨單及送料單,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0元(車輛1筆) 2.所得:0元 11 洪懿萱 林峻輝僱用之員工,參與系爭虛偽交易,製作騎兵等3公司不實報價單、發票、出貨單及送料單,致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發生重大不實。 997萬2,270元 1.財產:60元(投資5筆) 2.所得:20萬9,032元(營利所得4筆、執行業務所得2筆、薪資所得2筆、獎金1筆) 12 張源政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未詳查即通過不實之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 997萬2,270元 1.財產:3萬590元(車輛3筆、投資3筆) 2.所得:615元(其他所得1筆) 13 張燁華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未詳查即通過不實之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 997萬2,270元 1.財產:0元 2.所得:112萬4,640元(利息所得1筆、薪資所得1筆、 14 洪睿承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未詳查即通過不實之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 997萬2,270元 1.財產:0元 2.所得:0元 15 洪國恩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未詳查即通過不實之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1季財報。 704萬1,128元 1.財產:486萬1,743元(房屋1筆、土地3筆、車輛2筆、投資2筆) 2.所得:205萬6,027元(利息所得1筆、薪資所得3筆、獎金1筆、其他所得1筆、財交所得1筆) 16 謝豐如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未詳查即通過不實之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1季財報。 704萬1,128元 1.財產:4億1,502萬8,166元(房屋8筆、土地90筆、車輛1筆、投資2筆) 2.所得:68萬9,367元(利息5筆、營利所得3筆、執行業務所得1筆、租賃及權利金2筆、財交所得1筆、其他所得1筆) 17 劉憲治 (已歿)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未詳查即通過不實之109年第2季財報。 403萬0,912元 1.財產:2,100萬元(投資1筆) 2.所得:3,186元(利息1筆) 18 蔡天甲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董事,未詳查即通過不實之109年第2季財報。 403萬0,912元 1.財產:23萬7,350元(投資5筆) 2.所得:2,009元(營利所得2筆、利息所得1筆、財交所得1筆) 19 陳金榜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獨立董事,未詳查或未盡監督義務即通過不實之109年第2季財報。 403萬0,912元 1.財產:220萬5,406元(土地1筆、投資7筆) 2.所得:693萬2,786元(營利所得6筆、利息所得6筆、薪資所得4筆、獎金1筆、財交所得1筆) 20 康榮寶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獨立董事,未詳查或未盡監督義務即通過不實之109年第2季財報。 403萬0,912元 1.財產:112萬6,000元(投資2筆) 2.所得:9萬元(薪資所得1筆) 21 林金安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監察人,未盡監督義務即通過不實之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 997萬2,270元 1.財產:0元 2.所得:0元 22 吳恭緡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監察人,未盡監督義務即通過不實之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 997萬2,270元 1.財產:0元 2.所得:4,984元(利息所得1筆) 23 陳紘駙 (原名 陳星瑋 )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監察人,未盡監督義務即通過不實之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 997萬2,270元 1.財產:0元(車輛1筆) 2.所得:0元 24 江雲松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和進公司會計主管,疏於確保和進公司財務資訊之正確性,致和進公司編製不實之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並於前開財報上簽章。 997萬2,270元 1.財產:284萬7,918元(房屋2筆、土地1筆、車輛1筆、投資8筆) 2.所得:14萬4,753元(營利所得10筆、利息所得2筆、薪資所得1筆、獎金1筆、財交所得1筆) 25 誼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於本案關聯期間為和進公司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指派張源政、張燁華、洪睿承為代表人當選和進公司董事。 997萬2,270元 1.財產:1,860萬元(投資1筆) 2.所得:0元 26 佳德投資有限公司 於本案關聯期間為和進公司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指派黃綵彙、洪耀輝為代表人當選和進公司董事。 997萬2,270元 1.財產:60萬元(投資1筆) 2.所得:0元 27 葉燦增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簽證會計師,未詳查交易合理性及營收正確性即簽證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 997萬2,270元 1.財產:12萬2,827元(土地1筆、投資3筆) 2.所得:50萬2,025元(營利所得4筆、利息所得2筆、薪資所得2筆、執行業務所得4筆) 28 曾友龍 於本案關聯期間擔任簽證會計師,未詳查交易合理性及營收正確性即簽證和進公司108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財報。 997萬2,270元 1.財產:191萬元(投資2筆) 2.所得:31萬2,000元(薪資所得3筆、執行業務所得1筆) 29 卓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於本案關聯期間為簽證會計師葉燦增、曾友龍所屬會計師事務所。 997萬2,270元 1.財產:0元 2.所得:5,123元(利息所得5筆)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用,聲請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
        院及執行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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