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全字第5號
- 聲請人
-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費鴻泰
- 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代理人
- 陳盈如律師
- 代理人
- 凌于晴律師
- 相對人
-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管轄法院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52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同一事實所提起之本案(本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8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假扣押,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附註: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