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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端宜

上訴人
昊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真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簡玉如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被上訴人
聯喬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東陵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沈哲慶律師

林鼎堅專利師

黃書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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