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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上訴人
AstraZeneca AB(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
法定代理人
Peter Storm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羅秀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金梅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宇澤專利師
被上訴人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紹凡律師

馬鈺婷律師

劉仁傑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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