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AstraZeneca AB(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eter Storm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羅秀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姚金梅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宇澤專利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全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紹凡律師
馬鈺婷律師
劉仁傑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