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郭明棟
- 上訴人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棟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閻正剛律師 周靜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陳香羽律師 李協書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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