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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吳俊龍

上訴人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棟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閻正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靜律師
被上訴人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陳香羽律師

李協書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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