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 上訴人
- 蔡淑華
- 上訴人
- 葉重余
- 上訴人
- 葉寶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啓恩律師(兼上四人之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清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案情繁雜,爰增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