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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上訴人
蔡淑華
上訴人
葉重余
上訴人
葉寶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啓恩律師(兼上四人之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案情繁雜,爰增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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