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高維亞
- 上訴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蔡亦強專利師 呂正忠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黃仁宜律師 李維峻律師 洪振盛律師 盧懷力專利師 陳柏宇專利師 謝慧嫻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李維峻律師 洪振盛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廖承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4年度 民專上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該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而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 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 二、上訴人主張其為我國第I572888、I546561號發明專利(下合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公司製造並販賣用於薄型筆記型電腦之3片式及4片式光學鏡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而其就系爭專利之更正申請,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公告(下稱系爭專利之第1次更正)。 被上訴人則抗辯系爭專利之第1次更正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4項等規定,且所提引證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之請求項不具專利要件,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 三、經查系爭專利有舉發案(N01)在智慧局審查繫屬中,上訴 人於114年8月22日向智慧局申請對系爭專利之第1次更正之 內容更正(下稱系爭專利之第4次更正),該舉發案及系爭專 利之第4次更正與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相關 ,影響裁判結果,而所涉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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