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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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