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怡伸

原告
PFIZER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rey W. Rennecker
原告
PFIZER PRODUCTS INC.
法定代理人
Matthew J. Pugmire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秀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淑尹專利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宇澤專利師
被告
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輔佐人
黃馨槿
訴訟代理人
蘇建太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