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歷亞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被上訴人
- 曌嘉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馮松珍
- 被上訴人
- 王穎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少輔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美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美鳯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家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