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柯歷亞
- 上訴人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曌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馮松珍、王穎嘉、陳美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上訴 人 曌嘉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馮松珍 被 上訴 人 王穎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少輔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美鳯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家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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