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建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杭起鶴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宏澤
- 被上訴人
- 李訓谷
- 被上訴人
- 國立成功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沈孟儒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金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指定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