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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營上字第6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吳俊龍

上訴人
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建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杭起鶴律師
被上訴人
楊宏澤
被上訴人
李訓谷
被上訴人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指定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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