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端宜
- 原告燕文芝即莊錦烽之承受訴訟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燕文芝即莊錦烽之承受訴訟人 代 理 人 鄭渼蓁律師 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 翁啟達專利師 相 對 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榮唐律師、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就如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所涉之第一審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其附隨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已分別向本院聲請就對造之訴訟代理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本院108年度民秘聲字第15至18、25號民事裁定、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111年度民秘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9、10號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 案(下合稱系爭秘保令)。惟因被上訴人富利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有新增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為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 及程序權,顯有必要對未曾受系爭秘保令拘束之相對人等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利本案訴訟進行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 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 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 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業經系爭秘保令認定屬實,已如前述,李榮唐律師、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為對造新增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等節,有委任狀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91頁),而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 ,相對人等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附表所示之資料,而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實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第4項,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洪雅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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