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林惠君
- 法定代理人游珮筠、李祥
- 原告陳俊賢
- 被告凱達技術有限公司法人、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俊賢 代 理 人 孫大龍律師 相 對 人 凱達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筠 第 三 人 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我國發明第I498143號「桌上 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聲請人發現第三人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湯姆熊公司)於「新莊宏匯廣場」門市放置之「星元冰球」曲棍球遊戲機臺(下稱系爭遊戲機臺)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能,經聲請人送請比對後,發現系爭遊戲機臺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侵害系爭專利。系爭遊戲機臺由第三人湯姆 熊公司向相對人凱達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凱達公司)訂購,凱達公司則向大陸地區廠商進口,由於系爭遊戲機臺非屬一般消費性產品,聲請人無從以通常方式取得,惟恐聲請人提起本案侵權訴訟後,相對人將系爭遊戲機臺移至他處隱匿,甚或是改裝,致聲請人無從於訴訟程序中聲請針對系爭遊戲機臺之發球裝置與系爭專利進行鑑定比對,爰為本件之聲請:㈠、請准予前往第三人湯姆熊公司放置在「新莊宏匯廣場」門市(地址:○○市○○區○○○道0段0號0樓)之系爭遊戲機,予以 保全,並留置於本院;㈡、請准予對於相對人進口系爭遊戲機臺之相關資料(如買賣契約、訂單、進口報關單、發票、 付款證明、會計帳冊)及將系爭遊戲機臺銷售予相對人湯姆 熊公司之相關資料(如報價單、訂單、買賣契約、發票、收 款證明、會計帳冊),以影印、列印紙本、複製或其他必要 方式予以保全,並留置於本院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包含:㈠、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㈡、經他造同意;㈢、就確定事、物 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等三類,各該目的、要件及保全方式皆不相同。除第二類係基於兩造合意而為證據保全外,第一類旨在保全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的證據,以保全訴訟法上之權利,第三類則重在事證開示,以達到紛爭解決、預防訴訟、爭點整理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目的。又所謂證據滅失,即毀滅喪失之意,就勘驗言,如勘驗之標的物即將毀滅或變更其現狀,若不及時行勘驗,將無從實施勘驗程序或縱行勘驗,亦不能獲得其現狀之證據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2年度臺抗字第3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所謂證 據有礙難使用之虞,係指證據若不即為保全,將有不及調查使用之危險者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05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復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 提出可使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否則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尚難認已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之可能: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可分為要件編號1A至1G,分述如下: 1、要件編號1A:一種桌上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主要係包含有本體、圓片盤、十字盤、軌道、止擋塊、運動塊、L型塊、 彈簧、定位片、滾珠軸承、馬達以及複數個螺固元件所構成,其中:L型塊,係呈一L型狀,係黏固於本體斜面底部適當處,其上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可和運動塊中之彈簧構件勾置成一體狀,而使運動塊可經由彈簧的作動形成可左右擺動者;定位片,係為一片體,其上具有複數個孔洞,係可利用螺固元件而螺固於本體之斜面上,且其一端點具有一圓弧部,該圓弧部係可輔助使進入本體軌道內之曲棍球產生止擋定位,以防止曲棍球向下掉落;滾珠軸承,係利用穿過運動塊之L型片體上的螺固元件作為結合的構件,且因該螺固元件 係凸出於本體斜面上之弧形孔,所以該滾珠軸承當和螺固元件結合成一體時,將會使滾珠軸承可於弧形孔上作左右來回的移動者; 2、要件編號1B:其特徵在於:本體,其兩側係呈三角形狀,中央呈一斜面狀,後端則呈方形狀,在該斜面中央上方處具有一軌道,軌道內形成具有一凹槽道,凹槽道的兩側則各具有一接合片,該凹槽道係可供曲棍球移動傳遞用,且在軌道的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軌道口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弧形孔,該弧形孔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呈弧形線設置之複數個止擋凸點,於止擋凸點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用於設置一馬達時,而可使馬達的軸桿凸出用; 3、要件編號1C:圓片盤,係設置在本體的斜面上,其四週圍處具有複數個凸耳,該凸耳上各具有一孔洞,以便可利用螺固元件螺固在本體的斜面上,該圓片盤之一側底緣處,則具有一凹陷部; 4、要件編號1D:十字盤,係具有複數個翼片並呈十字形狀,該翼片上各具有一凸條,且在各翼片間各形成一弧形凹槽,該弧形凹槽係可容置曲棍球用,且各翼片之前端各具有一圓弧部,各該翼片之底部則各具有一凸塊(105、106),而凸塊(105、106)間,則各具有一凹槽道(103、103'、103''),該凹槽道(103、103'、103'')係分別可使十字盤於本體之斜面旋轉時,用於避開止擋凸點用,在該十字盤中央處則具有一圓錐體,並於該圓錐體的相對底部則具有一孔洞,該十字盤係設置連結在本體之斜面上,其底部中央處所具有一孔洞,係可套置於裝設在斜面上馬達之軸桿上,以便馬達帶動旋轉;5、要件編號1E:軌道,係包含有ㄇ型板和接合片,該ㄇ型板係利 用螺固元件和接合片結合成一體,以形成一具有凹槽道之軌道結構,且在該ㄇ型板之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另在ㄇ型板之一端處則各具有一孔洞; 6、要件編號1F:止擋塊,係一體成形而形成一形狀,其頂端適當處嵌固有一橫桿,且在止擋塊的一側邊係呈一斜面而使其內部相對形成一斜槽,該斜槽內係可容置一圓球,在止擋塊凸片上各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可利用螺固元件而可將止擋塊螺固在軌道之一端適當處; 7、要件編號1G:藉由上述結構裝置,十字盤在馬達帶動轉動下,可使集中掉落於圓片盤內之曲棍球可被單一依序由十字盤之弧形凹槽旋轉帶動,並經由呈弧形線分佈之複數個止擋凸點的配合作用下,而可使曲棍球依序地由旋轉移動變成呈直線移動而進入軌道內,且經由止擋塊結構的設計,而可使曲棍球於進入軌道後,可於軌道內促使曲棍球間產生一間隔空隙,進而減輕十字盤帶動的重量,以便可順暢、確實達到自動發球作動者。 ㈡、系爭遊戲機臺之照片: 1、聲證12-1附件二(本院卷第333頁): 2、聲證12-1附件五-1(本院卷第367頁): (註:01(3)為本體、10(4)為軌道)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遊戲機臺比對結果: 1、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比對部分: 由聲請人提出聲證12-1附件五-1系爭遊戲機臺照片(本院卷 第367頁),可得知系爭遊戲機臺係一種桌上冰球自動發球結構,主要包含有本體、軌道所構成,惟無法得知系爭遊戲機臺是否有圓片盤、十字盤、止擋塊、運動塊、L型塊、彈簧 、定位片、滾珠軸承、馬達之設置,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 件編號1A界定為「一種桌上曲棍球發球結構裝置,主要係包含有本體、圓片盤、十字盤、軌道、止擋塊、運動塊、L型 塊、彈簧、定位片、滾珠軸承、馬達以及複數個螺固元件所構成,其中:L型塊,係呈一L型狀,係黏固於本體斜面底部適當處,其上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可和運動塊中之彈簧構件勾置成一體狀,而使運動塊可經由彈簧的作動形成可左右擺動者;定位片,係為一片體,其上具有複數個孔洞,係可利用螺固元件而螺固於本體之斜面上,且其一端點具有一圓弧部,該圓弧部係可輔助使進入本體軌道內之曲棍球產生止擋定位,以防止曲棍球向下掉落;滾珠軸承,係利用穿過運動塊之L型片體上的螺固元件作為結合的構件,且因該螺固 元件係凸出於本體斜面上之弧形孔,所以該滾珠軸承當和螺固元件結合成一體時,將會使滾珠軸承可於弧形孔上作左右來回的移動者」之技術特徵,是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以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前開特徵,難認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文義範圍之可能。 2、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比對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聲證12-1附件五-1系爭遊戲機臺照片(本院卷第367頁),可得知本體,後端則呈方形狀,在其中央上方處具有一軌道,惟尚無法得知系爭遊戲機臺本體其餘結構之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界定為「其特徵在於: 本體,其兩側係呈三角形狀,中央呈一斜面狀,後端則呈方形狀,在該斜面中央上方處具有一軌道,軌道內形成具有一凹槽道,凹槽道的兩側則各具有一接合片,該凹槽道係可供曲棍球移動傳遞用,且在軌道的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軌道口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弧形孔,該弧形孔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呈弧形線設置之複數個止擋凸點,於止擋凸點的下方適當處則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用於設置一馬達時,而可使馬達的軸桿凸出用」等情,是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以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前開特徵,難認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之文義範圍之可能。 3、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比對部分: 觀諸聲請人提出聲證12-1附件五-1系爭遊戲機臺照片(本院 卷第367頁),並無法得知系爭遊戲機臺是否有圓片盤之設置,難謂聲請人已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 編號1C「圓片盤,係設置在本體的斜面上,其四週圍處具有複數個凸耳,該凸耳上各具有一孔洞,以便可利用螺固元件螺固在本體的斜面上,該圓片盤之一側底緣處,則具有一凹陷部」所界定之技術特徵,是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尚難認已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文義範圍之可能。 4、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比對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聲證12-1附件五-1系爭遊戲機臺照片(本院卷第367頁)觀之,無法得知系爭遊戲機臺是否有十字盤之設置,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十 字盤,係具有複數個翼片並呈十字形狀,該翼片上各具有一凸條,且在各翼片間各形成一弧形凹槽,該弧形凹槽係可容置曲棍球用,且各翼片之前端各具有一圓弧部,各該翼片之底部則各具有一凸塊(105、106),而凸塊(105、106)間,則各具有一凹槽道(103、103'、103''),該凹槽道(103、103'、103'')係分別可使十字盤於本體之斜面旋轉時,用於避開止擋凸點用,在該十字盤中央處則具有一圓錐體,並於該圓錐體的相對底部則具有一孔洞,該十字盤係設置連結在本體之斜面上,其底部中央處所具有一孔洞,係可套置於裝設在斜面上馬達之軸桿上,以便馬達帶動旋轉」等情,是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難認已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文義範圍之可能。 5、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比對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聲證12-1附件五-1系爭遊戲機臺照片(本院卷第367頁),可以得知軌道,但尚無法得知軌道之結構,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已界定其技術特徵為「軌道,係 包含有ㄇ型板和接合片,該ㄇ型板係利用螺固元件和接合片結 合成一體,以形成一具有凹槽道之軌道結構,且在該ㄇ型板之中央處具有複數個方形孔,該方形孔係便於曲棍球發生卡住或無法向上移動傳遞時,可利用尖狀物自該方形孔撥動解決用,另在ㄇ型板之一端處則各具有一孔洞」等情,是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難認已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文義範圍之可能。 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比對部分: 觀之聲請人提出聲證12-1附件五-1系爭遊戲機臺照片(本院 卷第367頁),並無法得知有無止擋塊之設置,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已記載「止擋塊,係一體成形而形成一形 狀,其頂端適當處嵌固有一橫桿,且在止擋塊的一側邊係呈一斜面而使其內部相對形成一斜槽,該斜槽內係可容置一圓球,在止擋塊凸片上各具有一孔洞,該孔洞係可利用螺固元件而可將止擋塊螺固在軌道之一端適當處」之技術特徵,是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難謂已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文義範圍之可能。 7、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比對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證12-1未比對系爭遊戲機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部分(本院卷第277至280頁),聲請人復 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釋明此部分,是本院無從推認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文義範圍之可能。 8、是以,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尚難認已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可能,聲請人復未提出 可使本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其他證據予以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實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 四、聲請人未能釋明所欲保全之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亦未能釋明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有保全之必要: ㈠、聲請人未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本件聲請人以系爭遊戲機臺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由,聲請本件證據保全,無非係以系爭遊戲機臺現由第三人管控中,即主張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等同就此要件未盡釋明之責,因各該證據保全之標的,幾近均處於相對人或第三人管領範圍,單以相關資料均處相對人或第三人管領範圍一詞,即認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則殊難想像有何情況將不符此項要件之釋明要求,因此,聲請人以系爭遊戲機臺處於第三人管領範圍之主張,即臆測待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後,相對人或第三人即會將系爭遊戲機臺移至他處隱匿或進行改裝乙節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尚難認聲請人就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之要件已盡釋明之責。 ㈡、本件亦無確定事、物現狀法律上利益: 又證據保全制度,除有事先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而避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功能外,尚能使欲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了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故聲請保全證據,不以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如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時,亦得為之。惟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後段關於「就確定事、物之現狀」限於「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始得為之,以防止濫用而損及他造之權益,並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此項「就確定事、物之現狀」程序,一方面係為實現證據開示之機能,另一方面難免有摸索性證明之虞,如何避免二者間之衝突,應視紛爭之類型、聲請人與他造對事證之獨占程度,綜合接近證據程度、武器平等原則、利益權衡原則,予以平衡考量,以為「必要性」之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4號、106年度台抗字 第110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業已取得系爭遊戲機臺之照片,惟尚不能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之可能,業如前述,聲請人復以聲證8之照片認相對人、第三人為規避侵權行為,有改裝、拆除系爭遊戲機臺部分裝置之行為等情,惟聲證8之照片乃因聲請人 於本件保全聲請前,因認系爭遊戲機臺有侵害聲請人 之子 陳冠廷所有其他專利所為之蒐證照片,此觀聲請人保全證據聲請狀之記載即可得知(本院卷第6頁),而聲請人於本院 訊問時已確認本件聲請主張受侵害之專利為系爭專利,不主張其他專利等語明確(本院卷第385至386頁),則聲請人以聲證八即其他專利受侵害之蒐證照片主張本件就確定事、物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乙節,已難謂與前開規定意旨相符,準此,聲請人亦未能釋明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有保全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尚難認已釋明系爭遊戲機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之可能,亦未釋明 系爭遊戲機臺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及有聲請保全證據之急迫性,更無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余巧瑄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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