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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

確認著作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上訴人
張欣喬
參加人
陳維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天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裁定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陳稱:上訴人在二審未對反訴提起形式上之上訴,但上訴聲明第1項「原判決廢棄。」並未限縮僅對被上訴人所提之本訴為上訴,而係包括反訴也在原判決廢棄之範圍內,因反訴之爭點即本訴之爭點,只是有無反訴之聲明現在看來已沒有這麼重要,反訴之主張已被包含在「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之聲明內,無需另外為聲明等語(本院卷第57、77、285至286頁),上訴人應係對反訴部分一併提起上訴。因此,上訴人應於115年9月1日前就反訴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7元,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著作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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