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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商暫字第13號

115年度商暫字第14號

緊急處置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勇如張嘉芳

聲請人
佶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旺
聲請人
林益裕
聲請人
洪朝成
共同代理人
林志洋律師
共同代理人
李柏亭律師
相對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法定代理人
盧陽正
相對人
邱仁智
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相對人
林靜宜
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2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1、2項分別規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同法第12條規定甚明。又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亦為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所明定。

二、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將公司)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召開股東常會進行董事(獨立董事)改選,聲請人佶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林益裕當選皇將公司董事,以皇將公司、林靜宜、邱仁智為相對人,本件核屬公司與董事間訴訟。而關於前揭董事改選結果,兩造僅就林益裕或林靜宜何人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洪朝成或邱仁智何人當選獨立董事乙節,有所爭執。此未致獨立董事陳俊仁、盧陽正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或喪失權利或新負義務,非屬「與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依據公司法第213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應由皇將公司其餘當選無爭議之獨立董事陳俊仁、盧陽正共同代表皇將公司出具委任狀到院。

三、皇將公司前經本院通知上情後,迄今仍未依上開規定合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皇將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四、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法官 林勇如

法官 張嘉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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