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 原告
-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儀晧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凱繼律師
- 被告
-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胡正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佑倫律師
- 英屬開曼群島商 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 英屬開曼群島商 FOCALTECH SYSTEMS, LTD.
王薏瑄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陳育琳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技術審查官蔡季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