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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怡伸

原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凱繼律師
被告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佑倫律師
英屬開曼群島商 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英屬開曼群島商 FOCALTECH SYSTEMS, LTD.

王薏瑄律師

童啟哲專利師

陳育琳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技術審查官蔡季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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