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
- 原告
- 勁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育良
- 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欣瑜律師
- 被告
- 廖文升
- 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官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