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新津皮件工業有限公司、甲○○、義大利商‧亞維耶羅馬丁尼股份有限公司、Antonella Memo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台灣新津皮件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菀姿 律師 被 上 訴人 義大利商‧亞維耶羅馬丁尼股份有限公司 (ALNIERO MARTINIS.P.A) 法 定 代理人 Antonella Memo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邱永豪 律師 楊益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97年4 月2 日」記載,應更正為「98年4 月2 日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