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台灣新津皮件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菀姿 律師
- 被上訴人
- 義大利商‧亞維耶羅馬丁尼股份有限公司 (ALNIERO MARTINIS.P.A)
- 法定代理人
- Antonella Memo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 律師
邱永豪 律師
楊益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97年4 月2 日」記載,應更正為「98年4 月2 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