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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上訴人
甲○○○○○○○○○○○○○(VICARIOTTO MAU
上訴人
RO ALBERTO)
上訴人
藝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200元,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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