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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欣蓉林欣蓉

和 解 筆 錄

97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紅蘿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
應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9 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5 日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5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林欣蓉

通 譯 葉倩如到庭和解關係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和解成立內容: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

二、上訴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輸出、輸入「 2wheelsripplefold carrier窗簾之滑移組件產品」,且不得以廣告或其他方式促銷上開產品。

三、上訴人同意在該公司網站刊登和解筆錄主文第二項之中、英文。

四、上訴人同意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回第093201271N01、093201271N02號舉發案。

五、兩造均同意對造領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意字第97358 號假執行事件之擔保金(97年度存字第5738號)及反擔保金(97年度存字第6085號)。

六、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丙○○盧俊誠律師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石繼志律師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受命法官 林欣蓉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周其祥

書 記 官 周其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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