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祥鋼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祥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瑞安 上 訴 人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方瓊英 律師 被 上 訴 人 張菀倩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第七項關於「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已詳細論述並核計上訴人應不真正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金,為如上揭裁定主文更正後所示內容之金額(計算式詳如上開判決第57頁所示)。惟因前開判決主文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茲據上訴人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裁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