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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王俊雄

  • 當事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聖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6號原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聖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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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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