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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被告
旭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陳 忠 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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