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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曾啟謀

  • 當事人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閎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原   告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 被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徐宏昇 律師 被   告 閎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7年7 月11日,起訴主張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具有旋轉式插頭保護裝置之隨身碟」新型專利權(註冊號數:第217994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7年度民專訴字第2 號審理中,惟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抗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6 、7 、11項違反專利申請時之專利法第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第1 項前段、第98條之1 之「先申請主義」與「新穎性」、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第97條之規定,應撤銷其專利,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同年12月26日提出舉發撤銷案(申請案號:00000000N01 )等語。經核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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