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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林欣蓉

  • 當事人
    甲○○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 被   告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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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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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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