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03號
- 原告
- 安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博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品瑄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立仁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周立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乙○○,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05 頁)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原任法定代理人丙○○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乙○○迄未為被告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他造當事人之聲明命其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