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安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原 告 安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陳博建 律師 林品瑄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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