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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安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原   告 安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陳博建 律師 林品瑄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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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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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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