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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甲○○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林鈺珊 律師 楊東晏 律師 被   告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 忠 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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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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