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鈺珊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東晏 律師
- 被告
-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