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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6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等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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